【勝訴–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 成功為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不予免責之裁定
案件關鍵:
一、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扶養母親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而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之可處分財產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扶養母親之必要生活費用,尚有餘額新台幣(下同)20萬元,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受償總額為10萬元,低於20萬元,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二、 該筆債務為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符合消債條例第138條第2款規定之事由,縱使債務人日後獲有免責裁定,該筆債務亦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債權人仍可對債務人主張清償該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