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判決–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案件】 成功說服法院被告之身心狀況欠缺犯罪意識

案件關鍵:

 

被告自幼為智能障礙患者,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法院審理期間經醫院實施精神鑑定,鑑定結果顯示被告對於私人證件遭他人使用不曾懷疑其合理性、其社會判斷及概念形成與問題解決之能力明顯有困難、認知功能明顯欠缺、缺乏完整法治概念等等,難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將會幫助他人掩飾、隱匿或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因此認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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