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姍律師(紫米律師)-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前金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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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成功讓當事人繼續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案件關鍵:
離婚時,既已約定由一方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應即尊重並維持該約定效力,倘若他方無法舉證證明行使親權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形,換言之,無法提出原親權人有不適任親權人之證據,則不得逕予改定親權行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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