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免除扶養義務】 成功為子女免除對不負責任父親之扶養義務

案件關鍵:

 

父親於未成年子女年幼起,尚有能力扶養子女,卻未曾提供任何生活費以為扶養,且於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幾近缺席、全然漠視,未盡父職,親子間形同陌路,毫無親情可言,已構成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符合免除成年子女對父親扶養義務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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