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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坦承在兩家商店裡偷竊商品,被害店家總公司均在外縣市,被告無力與被害店家聯繫、協商賠償事宜,於法院審理期間,經本人多次聯繫被害店家,協助簽立和解契約;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