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易服社會勞動,免於入監服刑】刑事律師∣詐欺案件律師-針對不能易科罰金之罪刑,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可易服社會勞動,免於入監服刑的機會。

 

本案重點:

 
1、 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認罪,雖然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減刑要件;然而,因另案有證據資料證明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規定之自首要件,且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優先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前段之減刑規定。
 
2、 被告積極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依約全數給付和解金完畢,被害人數次為被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兼衡其餘一切情狀,法院認為倘依最低法定刑論處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
 
3、 本案被告所犯罪刑雖然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詳細探究案情後,找到可適用減刑之關鍵,最終獲判有期徒刑6月,可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免於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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